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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0-22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的评审管理,确保资助办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内容包括项目主体、申办方与第三方机构、资助类别和标准、资助范围、立项原则、项目评审、立项公示、公告、过程管理、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专业科学、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主体、申办方与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市科协制定评审规则、标准,确定项目并公告、组织项目验收及经费管理等事项。

    市科协成立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评审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办具体负责评审事务的组织及管理;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现场审核,并提供项目立项建议和审核报告。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学术界、科技界、产业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包括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科协提名选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根据评审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提名,并由市科协确认。

    评审工作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职责包括提名委员、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实施现场审核,并向市科协提交建议报告等。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评审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或行业的科技产业发展状况,了解科技学术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专业领域或行业有较高权威,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办方应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创新企业等科技类创新主体(不含行政机关),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在珠海市举办,并由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二)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管理规范的法人组织;

    (三)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专业团队;

    (四)有项目主办方批准(授权)文件;

    (五)有具体实施方案;

    (六)永久性落地专业论坛(会议)申办方还应具备举办国际或国内高端学术活动的经验,且有连续举办两届以上经历;

    (七)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协委托,并按相应要求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委托内容可包括立项审查的具体事务、实施过程审核工作以及财务审计等。

    第三章  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八条  高端学术交流资助分为永久性落地项目和非永久性举办项目两类。

    (一)永久性落地项目分两档,按档次给予资助:

    第一档标准: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方向;

    2、必须是由国际科学理事会成员单位或国内一级学科或国内顶级学术机构、国内著名高校、产业龙头企业等发起,并已形成品牌的专业论坛(会议);

    3、具有连续举办两届以上经历,且社会评价效果良好、在业内有很大影响力;

    4、每届出席论坛嘉宾必须有10个以上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参加,且境外代表占参会人数不少于30%;

    5、人数规模不少于400人;

    6、每届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7、承诺必须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且不少于5届;

    8、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符合第一档标准,按每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档标准: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方向;

    2、必须是国内专业权威组织认定或国家级学术机构、国内著名高校、国内知名企业等,并已形成品牌的专业论坛(会议);

    3、具有连续举办两届以上经历,且社会评价效果良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4、每届出席论坛嘉宾必须有5个以上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参加;

    5、人数规模不少于300人;

    6、每届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

    7、承诺必须在我市连续举办10年以上、且不少于5届;

    8、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符合第二档标准,按每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非永久性举办项目分3个档次:

    第一档标准: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方向;

    2、发起单位必须是国际科学理事会成员单位,或国内一级以上学科机构、国内著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

    3、属于国际重要学术品牌会议、国内一级学科年会、论坛,或国内产业技术峰会;

    4、出席会议嘉宾必须有10个以上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属国际会议必须有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参加,其中境外代表占参会人数不少于30%;属全国性会议必须有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参加,省外代表占参会人数不少于70%;

    5、人数规模不少于400人;

    6、会议时间不少于3天;

    7、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符合第一档标准,按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二档标准: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方向;

    2、由国际性组织、全国性学术团体、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国内知名企业主办;

    3、国际重要学术会议、国内知名学科年会、论坛;

    4、出席会议嘉宾必须有5个以上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或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和一级人才共10个以上,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参加;

    5、人数规模不少于300人;

    6、会议时间不少于2天;

    7、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符合第二档标准,按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资助。

    第三档标准:

    1、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及方向;

    2、由国内或港澳地区知名学术机构、科研机构、专业组织、科技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主办;

    3、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学术会议;

    4、出席会议嘉宾必须有2个以上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或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和一级人才共6个以上,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参加;

    5、人数规模不少于100人;

    6、举办时间不少于1天;

    7、有我市科技类创新主体主办或参与。

    符合第三档标准,按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

    第四章  资助范围及立项原则

    第九条  资助范围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包括:

    (一)在珠海永久落地的具有国内外较大影响的高端科技学术及相关产业论坛(会议);

    (二)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三)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为选题的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四)围绕国内外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办的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不含项目评审、论证会);

    (五)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举办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高端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创新性(项目名称、主题内容、组织方式及项目成果等体现创新精神);

    (二)影响度(项目综合性强,能深度推介珠海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等内容,规模适度,系列化、国际化程度高、影响力大);

    (三)规范度(项目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及分配合理,组织工作规范);

    (四)成效度(项目有可预见、可落实的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对珠海科技创新学术氛围、高端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五)完整度(材料填报认真、齐全、准确、真实)。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度安排两次集中申报,时间分别为3月和8月(其中,3月份主要接受本年度举办项目的申报,8月份主要接受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市科协分别于2月、7月底发布项目申报公告,集中受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特别重要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申办方向市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科协同意,纳入年度计划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办方登录《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提交资料,市评审办对网上提交资料进行预审查,并通知申办方提交原件查验及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办方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批准(授权)文件;

    (三)申办方情况介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费预算及详细方案;

    (五)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办方应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同一项目如果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只受理一家牵头单位的申报。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独立组织实施。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或领域,组织相应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珠海市高端学术交流资助项目评分表》,以量化打分方式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协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立项建议,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拟立项项目市科协通过市政府、市科协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拟立项项目由市科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人才办备案。市科协及时发布资助公告,与立项项目申办方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条  申办方在收到立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签订协议。逾期未签署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项目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评审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包括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异议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异议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实名并注明详细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异议事项属学术范畴的,由市评审办转评审委员会复议评审;异议事项属评审程序等非学术范畴的,由市科协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

    复议(核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项目审核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项目实行现场审核。在项目举办期间,市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协议内容,现场比对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申办方应在项目举办(开幕式)前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评审办,由市评审办通知市评审委员会在项目举办期间实施现场审核。市评审委员会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的实施主体、主题、议程、参会嘉宾、规模、时间、地点等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市科协,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永久性落地项目如属跨年度完成的,申办方应提交当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营运状况、资金使用及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方必须及时向市评审办报告,经市科协同意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可继续实施:

    (一)变更项目协议内容的;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方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并全额退还预付款: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协议确定目标任务的;

    (二)因申办方无法履行责任,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机构可替代的;

    (三)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协可强制终止,并全额追回资助款:

    (一)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违反科学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三)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逾期6个月未启动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八章  经费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具体资助额度(永久性落地项目除外)根据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额度、年度立项项目总量综合确定。市级财政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决算总额的60%,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只资助一次,且不超过该项目资助档次标准的上限。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助资金按《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款专用。

    资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嘉宾邀请、宣传推广、会议食宿、场租、交通、资料印刷、会议期间医药费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超标准使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科协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市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现场审核报告、申办方总结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等。

    申办方总结材料包括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项目效益等,其中书面总结报告应不低于3000字),活动期间形成的会议音像文件以及有效票据等。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结束1个月内,向市评审办提交。

    申办方必须提供专业财务审计报告,市科协视情况可另行委托专业审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划拨资助资金。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协议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申办方不能充分履行项目协议的,或达不到协议约定效果的,市科协视情对项目资助金额作出调减。

    第三十五条  已支付项目预付款,但项目终止实施或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申办方须及时退回预付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协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科协建立诚信档案,与项目各有关方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市科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以上”、“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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