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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毕业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入户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0-22 字号:

    各分局,市局三处: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关于毕业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入户操作细则(试行)》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8年6月14日

               (承办单位:治安警察支队,联系人:容玉棉,联系电话:8640343)


    珠海市关于毕业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入户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第七条“对毕业三年内、拟来珠海发展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和相关资料即可申请落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入户人员范围

    市外户籍或户籍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人员(以下简称“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将其市外户籍迁入珠海或将其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户籍进行市内迁移。

    1.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三年内;

    2.身体健康;

    3.无违反《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设立学历人才公共户

    我市在指定区域设立学历人才公共户,为落户对象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落户对象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或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当按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的规定,将户籍迁移至自有住房或所在单位对应的集体户。设立学历人才公共户的指定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适时发布。

    三、学历及毕业时间认定标准

    (一)学历

    1.国内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认证结果为准,条件如下:

    (1)全日制本科学历;

    (2)全日制研究生学历。

    2.国(境)外学历,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简称留学认证系统,网址:cscserzsearch.cscse.edu.cn)认证结果为准,条件如下:

    (1)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

    (二)毕业时间

    以上述认证结果记载的毕业时间为起算时间,申请之日在毕业三年以内(以月为计算单位)。

    四、落户地址登记原则及对应办理窗口

    (一)落户地址登记原则

    按照本市自有房产、工作单位和学历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落户对象,户口迁入自有房产;在我市有工作单位的,户口迁入所在单位对应的集体户;在我市无自有房产也无工作单位的落户对象,户口迁入其选定的学历人才公共户。

    (二)落户地址对应办理窗口

    1.落户学历人才公共户的,到选择的学历人才公共户对应的户籍窗口办理。(附件3)

    2.落户自有房产或工作单位的,到自有房产或所在单位对应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附件4)

    五、所需基础资料(复印件标准为A4纸规格)

    (一)居民身份证(核原件,如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户口簿(核原件,如不能提供的,由派出所查询公安系统信息,经申请人确认)或《户口迁移证》。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认证材料: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收原件);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1):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交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1)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2)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附件2)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或在公安机关打印的房产核查结果上签名确认。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八)在办理入户过程中同时办理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需提供第二代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

    六、办理程序

    (一)落户对象户口属广东省外

    1.户口不在高校集体户内的。

    (1)当场审核。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后,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核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回现户籍地办理迁出手续。落户对象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入户我市。落户对象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办理最终入户手续。

    2.户口在高校集体户内的。

    (1)持有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且该证“迁往地址”为珠海市范围的,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后,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可直接办理最终入户手续。

    (2)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签发《户口迁移证》的,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后,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当场审核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之后,落户对象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最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办理最终入户手续。

    (二)落户对象户口属广东省内

    1.户口不在高校集体户内的。

    (1)当场审核办理。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后,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核办理网上《准予迁入证明》(不提供纸质版)。

    (2)户口网上核准迁出。落户对象现户籍地(外地市)公安机关网上核准迁出。

    (3)最终入户。落户对象凭《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办理最终入户手续。

    2.户口在珠海市外的高校集体户内的。

    (1)持有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且该证“迁往地址”为珠海市范围的,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可直接办理最终入户手续。

    (2)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签发《户口迁移证》的,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后,到申请人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是落户对象符合条件且资料信息能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网上《准予迁入证明》。待落户对象现户籍地(外地市)公安机关网上核准迁出后,落户对象凭《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办理最终入户手续;二是落户对象符合条件但资料信息不能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需由落户对象与现户口所在地(外地市)公安机关协商处理,待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能录入落户对象的资料信息后,再依实际情况提出入户申请。

    3.户口在珠海市的高校集体户内的。

    落户对象备齐所需基础资料按落户地址对应的户籍窗口申请,当场办理迁移手续。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八、随迁办理

    (一)配偶、未成年子女

    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出随迁申请的,可随落户对象入户到学历人才专户。

    (二)父母

    父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出随迁申请的,可入户到学历人才公共户对应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内。

    (三)需提供的相应资料

    1.配偶随迁:

    (1)配偶的户口簿;

    (2)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随迁:

    (1)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5)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3.父母随迁:

    (1)父母的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必须标明关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手续

    1.随迁人员的相应资料真实、齐备且规范填写的,可随落户对象同时申请当场审核办理。

    2.随迁人员的相应资料存在不齐备、不规范填写等情况的,则可:(1)待落户对象入户珠海后,补齐相应资料通过微信户政服务平台(微信关注“珠海公安”公众号,通过其中的“便民服务”登录)申请办理;(2)落户对象暂缓提交申请,待补齐相应资料后,再同时申请当场审核办理。

    九、咨询电话

    0756—8640350


    附件:

    1.承诺书

    2.人才新政(学历)落户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3.指定区域学历人才公共户及对应户籍办理窗口一览表

    4.全市户籍办理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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