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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14 字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日

     

    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翻译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为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翻译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译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扎实开展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服务广东省“双区”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

    2.坚持科学公正。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资历、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翻译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学习运用翻译新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翻译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加快翻译行业发展和中华文化对外传播。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职称名称。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2.完善考评体系。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语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已开设语种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我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增设葡萄牙语、泰语、越南语等语种。新增设语种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均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在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建立省级职称语种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时新增调整语种设置。

    鼓励我省翻译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副高级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3.事业单位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评价,强化翻译专业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

    2.实行分类评价。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翻译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广东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服务机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各类型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强化翻译系列职称的评价功能,依托专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自律水平高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服务机构,推进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广东省翻译协会具体承担全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积极培育各地级市相关行业协会职称评审能力,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和企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四)促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衔接。鼓励省内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翻译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翻译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2.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按照国家部署,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鼓励已开设翻译专业学位的高校设置翻译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支持高校从事翻译教学实践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鼓励翻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专家及从事翻译实践的业内专家,定期对评委专家库进行更新,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和倒查追责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组织,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快捷、便民服务的原则,加快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翻译专业人员改革前取得的助理翻译和三级翻译、翻译和二级翻译、副译审和一级翻译、译审和资深翻译职称,按照本方案对应关系分别视同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和译审职称,不再另行开展换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本方案于2021年 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翻译实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第三条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下同),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国家尚未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除英语、法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韩国语外的语种,下同),各级职称实行专家评审方式。

    第四条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

    第五条 翻译专业人员申报各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心健康。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三级翻译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从事翻译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

    (二)从事口译者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参与完成1场次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从事笔译者能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参与完成1篇(部)译文(译著)。

    第四章 二级翻译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从事翻译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二)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从事口译者,完成30场次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或完成2场次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二)从事笔译者,出版译文(译著)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按原文或译文的中文字数计算,下同);或非正式出版且被使用单位采用译文(译著)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翻译课题1项。

    第五章 一级翻译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或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三)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四)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或二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二)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承担重要场合的口译或者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

    (四)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五)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完成50万字以上的笔译工作(正式出版,或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二)正式出版译著1部(不少于15万字),或正式发表译文3篇(译文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

    (三)完成50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企业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3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四)完成2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市(厅)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1场(不少于3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五)主持省部级翻译类课题研究1项。

    (六)正式出版翻译研究著作1部或正式发表论文4篇。

    (七)获省级以上翻译比赛一等奖(排名第1)或国家级翻译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第1)。

    第六章 译审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二)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三)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四)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五)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三项:

    (一)完成100万字以上的笔译工作(正式出版,或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二)审定正式出版物3部以上(每部20万字以上);或完成200万字以上笔译文稿的审定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三)完成150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企业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5场次(每场不少于6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四)完成10场次市(厅)级政府部门或完成5场次省(部)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会见、会谈、会议、技术论坛等口译工作(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5场次(每场不少于60分钟)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五)主持省部级翻译类研究课题1项。

    (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1项。

    (七)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译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译著2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八)出版翻译研究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七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条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翻译专业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翻译专业高级职称,须提供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或省部级以上外事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并参加面试答辩。

    对于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语种,破格申报一级翻译职称除满足破格条件外,还须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一级翻译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翻译项目2项;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托的翻译项目1项。

    (二)完成20场次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或完成10场次中央部委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

    (三)被聘为省级以上重大翻译项目评审专家或国际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

    第二十三条 译审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的翻译项目4项;以独立或以首席翻译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托的翻译项目2项。

    (二)完成40场次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或完成20场次中央部委主办的会谈、会议、论坛或大型涉外活动等口译工作。

    (三)正式出版译著5部,其中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中译外译著不少于2部。

    (四)出版翻译研究著作5部,其中在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不少于2部。

    (五)被聘为国家重大翻译项目评审专家或国际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翻译相关专业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正式出版:指在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正式出版或发表。论文清样、出版证明、录用通知书等均不能作为正式出版的依据。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著作。

    6.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7.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8.本标准条件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9. 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10.本条件所提的国际权威出版社,由评委会根据翻译行业的通用标准和惯例制定目录。

    11.本条件未明确限制的概念,应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解释和实施。


    粤人社规〔2021〕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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