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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0-15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第三条  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四)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第六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每半年度组织进行审核认定,上半年度截止日期为2月15日,下半年度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第九条  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三)受理部门审核。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并对申报人的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

    (四)资格复核。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认定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六)审批和公示。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认定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发证和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三)受理部门审核。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对申报人的主要评定依据、业绩等相关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受理审核等,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

    (四)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评定基本条件、主要依据、业绩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并把符合条件的评定申请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六)评委会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评定申请,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定)”栏目填写推荐意见;

    (七)审批和公示。市人力资源局将评委会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发证和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终止、取消或追回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3.被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后,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后,被处以刑事处罚;

    5.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受理申请时,以具有或拥有发明专利权作为认定条件的,一般指申请人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属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人须为专利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在东莞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位。特色人才目录中其他涉及对发明专利拥有权属问题的条款,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六条  对通过全省评选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申请人,可认定“三类人才”;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各项目前8名而自动取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可认定“三类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对于工作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经单位推荐,报市政府同意,作为“有突出贡献者”列入认定对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11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3.受理回执。附件4: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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